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

人口販賣篇



人口販賣篇

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,雇主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。

外勞供稱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老闆都沒給薪水,雇主已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:意圖營利,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、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 工作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這部分為刑事責任,後續將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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