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

叫別人申請的外勞打掃篇



叫別人申請的外勞打掃篇

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:「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:
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。」

違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,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。5年內再違反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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